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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制度之基石,对独立性原则的例外适用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目前各国法律广为承认的独立性原则之例外是欺诈例外,但最近有一项发生在澳大利亚的新增例外在国际上广受批评。这种例外即对《商贸实务法》(Trade Practices Act)中处理显失公平行为的第IVA部分之适用。并且,这一例外对其他国家相关案例的判决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发生在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案件中,在尚无立法基础的情形下照搬了澳大利亚的这一做法。本文的主题即是对这种新出现的信用证独立性原则适用例外是否合理,以及我国是否可以引进该规则进行分析。根据以上主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及其例外的介绍。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也是信用证付款迅捷性与确定性的保障。第一章介绍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在国际规则及国内法律中的规定。此外,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适用之例外——欺诈例外、违法例外、权利滥用例外及显失公平例外作了简要介绍。第二部分是对显失公平例外在国外适用之现状与发展的分析。目前显失公平例外已经在澳大利亚、马来西亚以及新加坡出现并逐渐确立。本文第二章对以上国家适用显失公平例外规则的判例作了系统的介绍与梳理,并结合各国司法现状对相关案例判决之法理基础、法律效果等进行分析。通过分析认为,显失公平例外的适用缺乏相应的法理基础,显失公平行为的判断标准及显失公平例外与欺诈例外的区别也无明确界定。此外,显失公平例外之适用还可能严重破坏信用证作为国际支付工具与担保工具的商业性质。因此,笔者总结认为显失公平例外之适用与其说是对独立性原则的合理突破,不如说是对信用证机制的严重破坏。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引进显失公平例外之可能性及其利弊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及其例外之立法提出建议。该部分结合我国信用证立法的现状,从法律渊源、法律基础、司法救济、影响与结果等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引进显失公平制度之可能性,认为我国适用显失公平例外缺乏成文法渊源与法理基础,引进该规则将对我国尚未完善的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及其例外适用造成破坏。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信用证法律状况下不宜借鉴这一制度。结合以上分析,第三章第二节对我国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及其例外之立法完善提出建议。最后一部分为结论。是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对本文的理论分析及建议的提炼与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