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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作为与国家法相对应的“非国家法”的范畴,受到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研究。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加速,国家法的垄断地位日益加强,民间法的存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威胁。但是,国家法垄断的加剧并未因此取缔民间法,或使其消失,反之,民间法在乡土社会中继续蓬勃生长。在乡土社会中,人们并未感到没有“法律”的不便,相反,以乡土社会为基础的秩序或规则都生发于生活之中,通过耳濡目染、言传身教、世代相承而为当地人所知悉,并通过社会权利网络得到加强。但是国家法“统一”的需求,不允许其他规则(特别是不相符的规则)的合法存在,因此,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在现代化过程中凸显。如何调适二者之间的矛盾,在法治化的建设中,就异常重要了。
目前,学界对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研究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系统,学者大都从自身领域基于研究需要进行探究。关于二者之间调适也还没有统一的规则体系。笔者试从法律多元的角度,以湘西苗族地区为背景,从苗族婚俗的角度,运用案例分析、田野调查的方法,对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融合进行了基础性研究。通过初探,笔者发现,国家法与民间法以共生的方式,共同维系着大社会秩序的稳定。二者在法院为中介的调和作用下,显现出一种相互融合的轨迹,在法治建设中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