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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实行的多官方语言制度由欧盟的基础条约所确立,它在尊重各成员国的文化特征、保障各成员国人民作为联盟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等方面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该制度对于欧盟机构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严重的压力,尤其是是欧盟多语言环境下的法律文本的翻译,在欧盟多语言政策下23种官方语言有相同的地位,法律翻译在欧盟是各机构法律翻译工作者和法律语言学家的日常工作,所有的法律文本都会用一种或多种语言表达,本文主要以英语和法语的法律翻译版本为例,探索了随着欧盟成员国的不断增加,一直在变化的多语言环境是怎样影响法律翻译的,分析了当欧盟面对法律翻译新的挑战,怎样从理论方面(欧盟的语言特色,选择法律术语的规则,翻译实践的各种限制)和实践方面(法律翻译在欧盟各机构中的作用,法律语言学家的角色转变,欧盟成员国和欧盟的互动交流,欧盟法律翻译对中国法律翻译的启示和影响)来提高法律翻译的质量,并且使欧盟的法律翻译系统和法律实践不断创新和进步的。 本文先介绍了由多语言环境造成的“新欧洲语言”现象,再从法律语言词汇,欧盟法律翻译句法创新,多语言法律翻译等值性等几个方面研究了欧盟法律翻译的创新,并引用各语言版本的法律文本进行举例和佐证(本文主要以英文和法语版法律翻译为主),比较各个成员国的法律翻译特色,还探讨了新的法律翻译数据库技术对欧盟法律翻译系统产生的影响。结果证明,欧盟的多语政策虽说所有官方语言一律平等,但一些学者认为而对于其他语种的法律文本不是翻译,更倾向于共同起草。综合来讲,欧盟的法律翻译不仅需要在具体的语境下进行,文本成为原作或者译作需要有时间、目的,与成员国本国法律文本的关系等具体条件,而且还要涉及到欧盟的语言平等政策和司法惯例。欧盟法律翻译就是在这样原作和译作都是动态的条件下,更是在欧盟成员国不断扩大,语言种类不断增加,法律文化不断变化的进程中,走出自己的一条创新之路,赋予了法律翻译新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