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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学界的讨论中存在分歧,在立法上表述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理解和适用的混乱。通过研读相关学说、立法规定及判决表述,笔者试图考察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实践样态,归纳偏差性表述的类型,并以“属性特征”—“制度设计”——“司法实践”的纵向线路深入分析实践样态多样化的原因,从而对今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发展趋势进行思考和建议。本文的研究方法侧重于实证分析,通过抽样研读自2015年至2017年期间的山东省基层法院予以公开的判决书中证明标准的表述,同时结合笔者基层审判工作,以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为视角,分析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指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明晰其引导功能;应通过司法解释或案例指导设立较低层次的证明标准;应加强法官心证公开以规范证明标准适用。本论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概述,该部分又分为两个内容,第一个内容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表达,第二个内容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第二部分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实践样态,该部分又分为三个内容,第一个内容为证明标准表述不统一,第二个内容为证明标准表述的偏差性,第三个内容为证明标准实践样态的利弊分析;第三部分为证明标准实践样态的原因分析,该部分分为三个内容,第一个内容为证明标准的特性限制,第二个内容为法律移植的适应性欠缺,第三个内容为法官职业风险的自我控制;第四部分为证明标准发展趋势的思考与建议,该部分分为三个内容,第一个内容为明晰证明标准的引导功能,第二个内容为完善证明标准体系,设立较低层次的证明标准,第三个内容为加强心证公开以规范证明标准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