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

来源 :天津商业大学 | 被引量 : 3次 | 上传用户:hanpiaofe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是当代主要国家公司法中董事责任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建立顺应了经济生活中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适当得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却没有借鉴这一做法。我国理论界就是否建立该制度围绕法人本质说发生了分歧。可是众所周知,抽象的法人本质理论并没有全面揭示公司的本质,而现代公司法上功能日益趋同的具体的公司法律制度才是我们分析董事对债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基点。众所周知,公司独立人格,股东有限责任以及公司机关理论作为公司法上的基本制度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制度本身的局限也日益表露出来,尤其是大陆法系严格的法人实在说忽略了经济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产生的代理成本,从而为董事滥用权力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创造了条件,因此有必要建立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制度来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该责任作为一种特别法定责任,并非普遍适用的制度,只能在特别的情形下适用,该制度的建立即要平衡债权人的利益,又不能过分约束董事的经营积极性。由此,该制度的构成要件应当区别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直接损害还是间接损害亦有不同,并配以适当的限制和免除机制以鼓励董事经营中的积极性。与此相适应,在责任承担形式以及诉权的性质方面,我国应当针对直接损害采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形式,而对于间接损害采取补充的连带责任的形式;就诉权而言,无论是直接损害还是间接损害,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对董事行使请求权,从而保障该制度的实现。
其他文献
近几年,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诽谤行为也日益猖獗,网络诽谤犯罪与传统的诽谤罪相比,具有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强等自己独有的特点,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要远远大于传统的
违法所得的独立没收程序在新《刑事诉讼法》得到确立,然而由于对没收财产范围的确定模糊、缺乏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证据规定、财产没收的保全措施不完善等因素,有可能导致在
研究中国早期探索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回顾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是深受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的。我们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