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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金融危机后,金融业受到巨大冲击开始走下坡路。金融环境的恶化强化了甚至放大了保险行业的风险,使全球保险业的业务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首次同比出现负增长。一些大型金融保险集团的经营纷纷陷入困境,甚至濒临破产,需要通过政府救助勉强残存。这些都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推到了各国学界、业界和政府部门面前。一般的商品消费,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满足生理需求或者获得精神享受。消费者可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对产品或服务的内容、质量进行认知和评价,无论该商品、服务的具体形态如何。而在寿险消费中,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集中体现为一份统一拟制的格式合同,其中充斥着大量保险专业术语,与可触摸、可感知的有形商品相比,寿险产品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产品的长期性、产品功能的多样性、消费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销售方式突出劝诱性。寿险产品尤其是新型寿险产品较为复杂,加之上述特殊性,导致寿险领域的纠纷较多,社会影响大。我国寿险消费者权益被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知情权,保险公司失实宣传和介绍保险产品、回避说明免责条款、诱导客户购买不适合的保险产品、片面夸大新型寿险产品收益等;二是自主选择权,保险公司对客户的退保要求设置各种障碍,或联合其合作机构如银行,利用贷款资源、渠道优势要求贷款者购买保险产品等;三是公平交易权,保险公司通过利用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来减轻或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降低保险产品的保障程度,变相涨价,使消费者花费更多的钱来获得保障。寿险消费者权益被侵害问题突出,急需监管力量介入,规范市场秩序。寿险产品有其特殊性,消费者侵权行为多发生在保险公司经营产品的各环节中,这些环节正是市场行为监管的重点。市场行为监管历来是保险监管的重点,故本文主要从市场行为监管的角度,对与寿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直接相关的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研究的背景和目的、文献综述、研究思路和内容,以及本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一章是寿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这一章交代了本文研究的对象和原因,主要介绍寿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寿险产品的长期性、功能的多样性、消费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销售方式突出劝诱性,界定了寿险消费者的概念及权益,阐述了从市场行为监管角度研究寿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因。第二章主要分析我国寿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通过梳理近两年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的通报,总结出寿险消费者权益被侵害主要是因为销售误导、产品定价不合理、产品不能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需求、条款难懂、客户服务差等原因。第三章主要介绍台湾地区保险市场寿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况。从台湾地区寿险发展历程来看,其与大陆寿险发展有着许多相似之处,有许多值得大陆借鉴的经验。台湾地区保险方面的法律体系非常完善,不乏保护寿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相关的监管机构、行业公会、行业学会和独立的第三方财团法人各施其职,不遗余力地发挥保护寿险消费者权益的作用。本章还重点分析了台湾地区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几个重要方面:产品层面、销售环节、客户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寿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设想。结合我国现实状况,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机构建设、健全市场行为监管,重点从产品层面、销售环节、客户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入手保护寿险消费者的权益。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研究领域和研究角度。本文研究重点在寿险领域。2008年金融危机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了热点话题。一时间学界、业界、监管部门都在探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引起了不少关注。但专门研究寿险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文献屈指可数。寿险和寿险消费的特性使其消费者权益保护必然有别于一般的保险消费者.。本文从市场行为监管的角度进行研究。相对于立法干预,监管干预的效率更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亟待解决的情形下,本文从市场行为监管角度分析,希望能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完善我国寿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