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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担保责任是民法领域中的一项古老制度,其制度价值是毋庸置疑的。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中尤其是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有权利瑕疵或者物的瑕疵,另一方当事人应获得法律的救济。但是,该设立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救济,还是采用我国法律语境下的违约责任即可进行救济,这是立法技术的问题。罗马法和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德国、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设立了独立于债务不履行体系的瑕疵担保责任,以资救济,这样的设计是有其立法逻辑上的理由的。我国合同法中是否存在及应不应存在独立于违约责任的瑕疵担保责任,对此学者间存在不同意见。如果我国合同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与违约责任相同,就不需要单独设立瑕疵担保责任,避免立法上的叠床架屋;反之,则瑕疵担保责任有独立设置的必要。这是立法技术必须解决的问题。为了正确认识这一问题,笔者特写此文。因为买卖合同是瑕疵担保责任适用的重要范围,故本文论述以买卖合同为例。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共有四章。第一章阐述了瑕疵担保责任的一般理论,对权利瑕疵、物的瑕疵的具体判断标准进行了界定。第二章主要阐述了罗马法上有独立的追夺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原因。罗马法上出卖人不负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但标的物被追夺时,买受人应当获得救济,罗马法赋予了买受人追夺担保救济。罗马法的市政官谕令,使得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成为买卖中出卖人的当然义务,标的物有物的瑕疵时,买受人可以提起撤销诉、减价诉。这一章从历史的角度,论述了罗马法之所以存在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原因,为在论述我国的瑕疵担保责任时,看是否存在这些历史因素做参考。第三章探究了德国、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是否有独立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这一章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了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存在独立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原因,以供论述我国是否有必要设置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借鉴。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我国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这一章分别从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现状和学理讨论展开论述。立法现状部分论述了我国合同法上是否存在独立于违约责任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学理探讨部分论述了我国合同法是否应该在违约责任之外,设立独立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这主要是从瑕疵担保义务的来源、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瑕疵担保责任独立的历史因素、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在归责原则和法律效果上是否有差别来进行阐述。在论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时,笔者并对无权处分和抵押物转让这些权利瑕疵情形下,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合同效力的关系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