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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评断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课题,它既需要对鉴定结论本身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静态的把握,也需要在诉讼实践中有一套系统而可行的动态的程序制度来实施。本文引言在吸收诉讼法、证据法和司法鉴定相关理论的基础上,针对现实状况和现存问题,结合自己的理解和思考确定了文章的写作方向,即: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基本出发点,着重对鉴定结论审查评断的主要内容和司法实践中的操作程序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总结和系统的制度设计。全文主体分为三部分,共约三万七千字。 第一部分:司法鉴定结论审查评断的必要性。 司法鉴定的性质决定了司法鉴定结论的性质。本文第一部份从鉴定活动的性质入手,进而得出鉴定结论属“意见性结论”的性质;其次,对鉴定结论所具有的几个基本特点进行了归纳和阐述,进一步认清鉴定结论的本来面貌;第三,鉴于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共同属性,其作为“意见”的特定性质,以及这一法定证据自身的基本特点,总结出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评断的必要性之所在。 第二部分: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内涵与法律规范。 科学内涵和法律规范实际上构成了鉴定结论的主体内容,这两方面所包含的各种因素也构成了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评断的主要内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体现于其所依据的科学原理,鉴定对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鉴定方法手段的科学性上;而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内容则主要是从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这两大属性加以阐述。其中,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决定于其鉴定主体的合法性、鉴定资料来源和鉴定系列程序的合法性,还牵涉到理论性很强的鉴定的必要性问题;而影响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因素很多,在此主要是从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鉴定结论与案内其他证据的相互关系两方面考虑。科学内涵与法律规范构成了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的实质性内容,这些内容实际上也涉及了整个鉴定活动的方方面面,以及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的诸多内容。 第三部分:鉴定结论审查评断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设计。 这一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对鉴定结论的运用以对其科学内涵与合法性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查为前提,但这一重要的诉讼活动却存在着审查主体上主观上、审查操作技术上、乃至必要的诉讼理论和程序上的诸多不足,表现为实践中的诸多具体问题。本部分首先对这些问题作了一个大致的归纳性阐述;而后针对这些具体问题,更从一个系统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由鉴定活动公开制度、鉴定结论庭前展示制度、鉴定结论质证制度以及鉴定结论认证制度四部分组成的鉴定结论审查评断的程序设计。 这一部分以具有可操作性的审查评断制度为主线,形成了一个连续的、前后衔接的评审程序;各程序内部又包含了一些具体的理论和实践内容。审查的程序制度以第二部分论述的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基础,与整个证据审查评断程序制度相统一,是以鉴定结论为主要内容的整个证据证明制度的组成部分。 此外,在对审查的必要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到审查的系统程序进行研究之后,笔者认为针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评断活动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即不懂或者不精于科学技术的司法人员(主要是法官)如何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技术部分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评断的问题,已可得以解决。对于专业技术部分,法官不必仅仅依靠自身,而是完全可以通过各项程序,尤其是通过庭审质证活动和交叉询问的进行,加之聘请技术顾问、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制度,借助对立面的相互抗衡机制和科技人员自身的技术背景,使案件的专业知识部分在双方陈述、深入浅出的解释和相互质疑和解答中得以自动显现和揭示,并得到有效审查和检验,使法官最终能自然而然地做出取舍;而对鉴定结论的法律部分,法官更可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同样通过一系列的程序,达到全面审查和最大限度地揭示案件真情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