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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商标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商标权保护范围也就是法律保护商标权的范围。商标权保护范围直接关涉到商标权人行使商标权的范围,关涉到行为人使用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关涉到商标权人、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权保护范围的规定存在不足,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其作出一定程度的修改。因此,有必要对商标权保护范围加以研究并在对《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出评判的同时对完善我国商标权保护范围提出修改意见。这是本文写作的出发点。文章除引言外,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商标权保护范围的历史回顾。文章依次回顾了我国在1950年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1993年、2001年对其进行修改而导致我国商标权保护范围变迁历史。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商标权保护范围变迁的特点及动因。文章通过第一部分分析商标法规演进历史得出,商标权保护范围呈现出商标权保护的理念不断得到明确,商标权保护的体系不断得到发展,商标侵权类型不断得到扩张的特点。而商标权保护范围变迁的动因在于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贯彻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们对商标、商标权以及商标法认识的不断深化,商标权保护范围的变迁不仅成为改革开放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而且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商标权保护范围规定存在的不足。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商标权保护范围还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商标权保护类型不全面,未注册商标尚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不明确,混淆理论的基础地位在商标法中没能确立;驰名商标特殊保护被异化,驰名商标特殊保护被滥用;商标权的限制条款缺乏,商标权没有受到必要合理限制。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商标权保护范围的建言。该部分在对我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作出评判的同时提出了完善我国商标权保护范围的意见:扩大商标权保护的类型,完善对商标构成要素的规定,加强对未注册商标保护力度;明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建立以“混淆理论”为基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囊括商标、商号、商品名称、商品装潢等可能导致混淆的各种情形;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作出必要限制;增加商标权权利限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