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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第73条规定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等三类犯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该制度在适用条件、内容及执行等方面均与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有很大的不同。本文在考察我国西南某市范围内检察机关在查办重大贿赂案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对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讯问是否可以在指定的居住点以及持续时间,同步录音录像是否是涵盖整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限制到底应该限制在哪些范围,新刑诉法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是否应当提前到预审之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时限上的缺陷和问题以及适用率较低等问题作调研,并针对这些问题作了一些应当完善的设想,笔者认为该制度是查办重大贿赂案件的重要利器,其适用必将在一定的时间内长期存在,但在权利保护与打击犯罪方面应当作重要的衡量,因此有必要对该制度作必要的修改。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背景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理解与适用进行概述,主要包括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性质、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影响及其监督和救济;第三部分论述在贿赂犯罪侦查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对对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可以在指定的居住点讯问及讯问可以的持续时间,同步录音录像是否是涵盖整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对犯罪嫌疑人权利限制的程度,新刑诉法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是否应当提前到预审之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时限上的缺陷和问题以及适用率较低等问题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对贿赂犯罪侦查中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要完善的建议,主要对监督机制、执行规范的细化和完善以及时限等问题提出了个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