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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以其“先享受后付费”的特点,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交易不可或缺的支付方式,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消费,有利于经济繁荣。但人民在享受信用卡便利的同时也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有关信用卡的纠纷数量剧增,类型繁杂,相关法律问题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其中,关于信用卡纠纷的民事问题,以及对信用卡交易中的消费者,也就是持卡人的权利保护亦成为解决信用卡民事纠纷的核心议题。本文第一部分是对信用卡的概述。我国将信用卡的概念定义为: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信用卡具有透支、转账结算、存取现金三大功能。尽管信用卡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到2010年,我国信用卡发行总量已达2.1亿张。但是,伴随着信用卡的快速发展,这种新兴的支付方式亦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第二部分为信用卡交易的法律关系,即本文问题阐述及观点提出之基础。要清晰的分析信用卡纠纷的民法问题,首先须理清信用卡交易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对信用卡交易的主体及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学界亦有不同观点。传统上,有主张三方当事人法律关系者,即信用卡交易当事人为发卡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但随着信用卡行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更新,亦有主张四方当事人法律关系者,认为除以上三方当事人以外,收单机构也应为信用卡交易中独立的民事主体。但是该观点仅仅看到了特约商户与收单机构之间日益复杂的服务上的牵连,而事实上这些变动并未从实质上影响信用卡交易流程,因此本文仍然就三方当事人为研究模板,对信用卡交易中的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并理清各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本质。第三部分为信用卡合同中的抗辩权切断条款。我国很多商业银行在其制定的信用卡领用协议和信用卡章程中都有限制持卡人抗辩权的条款,而这一条款是否有效,其效力如何,一直以来都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而持否定观点者提出了抗辩权接续理论,但就该理论的法理讨论尚未形成通说。因此,本文抛开对理论的探讨,从实践的角度,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为目的,借鉴各国立法,对我国法的完善提出建议。第四部分为发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该义务本是信用卡合同中维护持卡人权利的重要内容,但我国法规范却忽视了这部分内容。在这个问题上,美国法的规定较为全面,且经过多年实务的完善,对发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应披露信息的内容须达到何种程度也作了详细规定。因此,本文以美国法为参考,比较我国信用卡法律规范,并针对疏漏的部分提出完善意见。第五部分论述了我国最常见的信用卡纠纷类型,即信用卡冒用的风险分担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德国实务界倾向于将风险分配给更有能力控制损失的发卡人;而我国台湾地区在理论和实务上也倾向于将风险分配给发卡人,因为无论从承担风险的经济实力还是转移风险的能力上,发卡人均具有较明显的优势;而我国的实务界就信用卡冒用问题尚未达成共识,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对德国和台湾实务的借鉴,总结信用卡冒用的解决方式,认为在持卡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将信用卡冒用的风险分配给发卡人。最后为结语部分,该部分对全文内容进行概括总结,重申本文观点,并表达了对我国信用卡制度早日完善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