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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复杂性、突发性、系统性和交易的高杠杆性对金融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金融危机前,衍生产品的监管存在着对宏观审慎监管重视程度不够、微观审慎监管不完善的问题,危机后美、英等发达国家对于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制度都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虽然金融衍生产品在我国的发展程度还比较低,但是对我国金融业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却有着重要意义,是金融业追赶发达国家的重要突破口。所以我国进行衍生产品监管创新,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角度进行衍生产品监管改革,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并重的法律监管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本文第一部分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了简单的介绍,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属性是一种合约,种类分为期货与远期、期权、互换,以这些基本类型为基础,衍生产品还可以进行无限的创新。并以中信泰富事件为例,描述了衍生产品交易中风险是如何产生并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以及事件带给我们要正确认识衍生产品交易风险、建立有效内部控制制度等教训。第二部分论述了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必要性。一方面,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负外部性导致风险的溢出,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则使得风险概率增加,这两点都要求以法律的手段对衍生产品市场进行监管;另一方面,金融衍生产品的复杂风险特征、强大的金融体系联系作用以及交易的高杠杆性,都要求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角度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监管。第三部分站在立法的视角,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三个层面剖析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制度的现状,得出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制度存在的立法层次低、对系统性风险的关注不够、分业监管模式造成监管套利、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构建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金融衍生产品法律监管制度产生的弊端。第四部分从美、英两国入手,在梳理两国传统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制度及缺陷、金融危机后两国的监管改革的基础上,比较了金融危机前后两国衍生产品的监管制度差异,试图为论述我国建立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制度寻求有益经验。第五部分作为本文的结论部分重点谈及设立宏观审慎监管机构,并明确其监管目标和政策工具,从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完善衍生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入手完善微观审慎监管,优化衍生产品监管权力的配置,设计宏观审慎监管机构和微观审慎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最终在我国建立有机结合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