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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从设立之初就饱受争议,十几年来一直没有间断过。虽然从它产生的过程来看,当时的立法初衷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最后落实到实践中却没有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且由于立法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很多学者试图从解释论角度将嫖宿幼女罪解释的更加合理,但落实该罪的过程中仍然有很多问题无法避免,每当有嫖宿幼女案件发生时,还是会引起很大的社会争议。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性侵未成年人的行为作出了更加严厉的规定,尤其是压缩了嫖宿幼女罪的适用年龄(压缩到了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之间),因此嫖宿幼女罪适用范围已经很小,基本处于被冻结的状态。基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在现状,笔者认为该罪应当在适当时候予以废除。在嫖宿幼女罪废除之后,“如何更好地保护幼女”的工作才刚刚开始,笔者从目前存在的几种主张出发,分析何种方式能更好地填补产生的“真空”,得出自己的看法。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先论述嫖宿幼女罪产生的过程,包括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笔者认为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初衷是有积极意义的;然后探讨嫖宿幼女罪涉及到的“嫖宿”、“嫖娼”、“猥亵”等相关概念,以期对何为“嫖宿幼女”行为有更准确的理解。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来引出目前嫖宿幼女罪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笔者自己的理解对这些存在的问题作深入探讨。第三部分,基于嫖宿幼女罪存在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本部分分析嫖宿幼女罪是否应该废除,然后从该罪实施的效果、其存在的问题、中国当前的国情以及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等四个方面探讨,笔者认为目前比较好的方式是运用立法将嫖宿幼女罪予以废除。第四部分,分析嫖宿幼女罪废除之后,采用哪些方式能够更好的保护幼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