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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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联盟的反竞争效果引发各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机构不同程度的关切,并体现在反垄断法律规范之中。本文在研究航运联盟反垄断理论的基础上,通过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航运联盟反垄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和深入的分析,以期能够建立起符合当代国际航运业发展特点的中国航运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从而为维护国际航运竞争秩序、提升中国航运企业国际竞争力和推动中国航运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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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联盟的反竞争效果引发各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机构不同程度的关切,并体现在反垄断法律规范之中。本文在研究航运联盟反垄断理论的基础上,通过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航运联盟反垄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和深入的分析,以期能够建立起符合当代国际航运业发展特点的中国航运反垄断法律规制体系,从而为维护国际航运竞争秩序、提升中国航运企业国际竞争力和推动中国航运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部分共六章。第一章为航运联盟反垄断问题阐释。本章界定了航运联盟的概念及法律性质,认为航运联盟应当属于企业合营的范畴。分析航运联盟的竞争效果,从内部特征和外部特征分析航运联盟的限制竞争效果;从不同利益方的视角分析航运联盟的促进竞争效果。总结航运联盟反垄断的特殊性和分析方法,根据航运联盟合作的形式和竞争效果,提出航运联盟反垄断分析应当分别运用垄断协议的分析方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方法和经营者集中的分析方法。第二章阐释了航运联盟反垄断和反垄断豁免的理论基础。一方面,将传统法经济学反垄断理论中的垄断协议理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理论和经营者集中理论,分别应用于航运联盟反垄断规制中;结合行为法经济学反垄断理论,赋予航运领域卡特尔行为更科学、合理的解释,证明国际航运业作为具有共谋历史的行业,导致航运联盟成员间更易产生横向垄断协议。另一方面,反垄断豁免理论应用于航运业时,应当以一般原则为基础,以航运业特殊性为边界,方能体现航运反垄断豁免理论的价值。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拥有特殊的理论解释,在空核理论的合理性遭受制度滥用的质疑后,寡头垄断理论更合理地解释了现在以航运联盟为核心的国际班轮运输市场竞争,强调共谋定价的危害性以及市场监管的必要性。第三章重点研究了航运联盟协议反垄断制度与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问题。梳理和总结现行三大航运联盟协议具体的内容及特点,并对航运联盟协议进行垄断性评析,提出航运信息交换机制的风险需要格外关注;讨论欧盟法和美国法下“协同行为”或“共谋行为”的认定方法。详细分析了欧盟法和美国法对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的规制,并对欧盟和美国的监管模式和最新立法进行评析。第四章研究了航运联盟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反垄断规制。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和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制两方面。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门槛较高,尤其是对航运联盟的规制,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行性不大。针对一些尚未达到市场支配地位程度的航运联盟,在其实施了损害交易相对方利益、阻碍公平竞争的行为时,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的规制方式值得借鉴。第五章探究了航运经营者集中制度。本章重点厘清了航运联盟与航运业横向合并及纵向合并的关系。航运联盟与航运企业合并是交替和平行发展的具有差异性的两条脉络,且相互影响。航运联盟的集合性与经营者集中,在航运业横向整合的维度上属于递进演化的关系。引起航运市场结构性变化的航运联盟,应当适用经营者集中的一般规则进行规制。航运联盟的发展对航运业纵向集中的推动性更加明显,尤其体现在港航一体化的整合。第六章重点评析了中国航运联盟反垄断规制的现状,并提出完善建议。完善中国航运联盟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实现路径:完善《反垄断法》一般性规定与完善航运业特殊法的反垄断规制立法两条路径并行的方式。进而,分别就中国航运反垄断法律体系下航运联盟协议反垄断规制、航运联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和航运经营者集中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具体制度建议并拟出立法条文。中国应当通过航运反垄断立法尽快构建全面的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明确航运业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并选择性引入相对交易优势地位对航运反垄断进行规制;通过《反垄断法》的修订解决反垄断共性问题,以完善航运经营者集中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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