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技术在案例指导制度中的运用——以第24号指导性案例为例

来源 :天津商业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a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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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的必经阶段。但在解散之后,许多公司并未成立清算组,这不仅不利于公司的正常退出,还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了消极影响。清算义务人是清算程序的启动者,是有效连接公司解散程序与清算程序的重要主体,其对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2008年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与2012年发布的第9号指导案例都认定“股东”为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但2019年发布的《九民会议纪要》规定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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