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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个人、企业、社会、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特征又决定了其一经泄露便无法得到恢复,所以寻找一个合适有效的方法保护商业秘密很有必要。现今社会,商业秘密泄露的现象层出不穷,而人是生产要素中最活跃、也是最难控制的因素,相比于其他几种泄露途径来说,人才流动是商业秘密丧失的最主要、也是最难控制的途径。于是,竞业禁止制度应运而生,其作为推定损害的事先防范措施,有着其他几种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不可比拟的优势,能有效保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同时还能简化举证责任,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等。然而,其在有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同时,却和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限制了雇员的劳动权和自由择业权,影响了雇员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和国家的一些法律原则产生了冲突,并且不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故为了竞业禁止制度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在个人、企业、国家、社会四者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即要在竞业禁止制度实施过程中努力遵循“利益平衡原则”、“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利益平衡基础上,倾向保护弱势方利益的原则”等。立足上述三原则,通过对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梳理,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定竞业禁止制度在规制对象、竞业界限、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存在缺陷,指出应扩展法定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明确其竞业界限并建议实行相对化的竞业禁止义务;我国约定竞业禁止制度还存在法律层级较低且不统一,内容过于原则化、简单化,缺乏可操作性等缺点,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对其做专门规定,并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以下问题:竞业禁止协议签订的前提条件;竞业限制的主体、时间、空间及业务范围;经济补偿金同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关系;经济补偿金同竞业限制业务范围、空间范围的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的确定方法及支付方式;新雇主的责任及雇员的违约责任;权利的救济及争议解决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