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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方式,集专家理财等诸多优势,在短短的一百多年里迅速发展,成为世界金融市场上最为流行的投资工具。1作为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提供一种金融中介服务,其安全、稳健的运行牵涉到广大投资者利益,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公共利益,所以需要一个坚实可靠、运转良好的治理机制。 基金治理是一个整体的机制,通过这一机制来协调基金利益相关方之间关系,使得基金能有效地为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而运作,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在最低的成本下实现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在所有基金内部人当中,基金管理人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最大,为了平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法律上非常强调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持有人所负有的信赖义务。有效的基金治理在赋予基金管理人自由裁量权,以利于基金管理人发挥其才能,提高基金运作效率的同时,也应当建立一套监督与制约机制,1任淮秀主编:《投资银行业务与经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年 1 月第 1 版第 140 页。<WP=4>以保证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能够实现。在参考两大法系治理结构特点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加强基金治理应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规定,二是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监督机制。而监督机制又包括来自于基金托管人、独立董事/受托人、以及基金持有人的监督。契约型基金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其治理框架建立在基金契约的基础上,上述治理因素也往往与基金契约模式的设计有关,所以契约型基金治理的研究应集中在基金契约上。基金契约的设计模式主要有三种:瑞士模式、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各种模式均有其优势和不足。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迅速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基金进入规范化时代。由于《办法》仅是暂时施行,和发达国家基金监管法规相比非常不完善,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治理安排,导致了许多违规黑幕的发生。本文从我国契约型基金治理的法律体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对中国契约型基金治理进行了分析之后,指出了我国基金治理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基金持有人参与监督难度太高,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作用有限,基金托管人独立监督较为软弱。针对上述治理缺陷,本文提出借鉴并且改进日本一元论的基金契约模式,建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为受托人的契约型基金治理模式,并且在完善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加强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及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和扩大和加强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并提供充分的救济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