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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及法院制度是研究司法制度的重要课题之一,其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指导意义。当前学界对法院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司法领域这个宏观的背景中展开。这种背景下的研究对正在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当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对我国法院制度的现代化建设也产生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但是显得过于抽象和宏大。本文将法院置于刑事执行这个具体的背景下,通过分析法院在其间的权力与功能的转换来审视我国法院制度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具体的问题。 本文的论题主要是对我国法院在刑事执行领域中的权力与功能的分析,力图通过对法院在刑事执行中的裁判权的行使模式以及法院具体刑事执行功能的运作展开分析并进行制度反思,其隐含的目的在于阐释通过重塑法院在刑事执行场域中的角色来削弱司法领域中国家行政权力,并以此为一个难得的契机来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 本文首先通过对“法院不执行刑事判决”这一事例后隐藏的权力关系展开分析,并以此为切口观察法院在刑事执行领域中两种权力——裁判权及执行权。其次,文章主要以法院刑事执行裁判权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其被行政化的过程及原因的分析,力图说明裁判权与执行权的交织与消长的关系。通过分析,笔者认为来自法院外部的国家行政权力的影响,以及内部法院权力“过密化”的结构是造成法院刑事执行裁判权行政化模式的主要原因。再次,文章对法院的刑事执行功能产生展开分析,认为我国政治体制中的行政主导模式是决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