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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是针对犯罪的事后救济,解决的是犯罪已经发生后应当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的问题,需要国家机关经过一定时间的程序运作,且无法消除业已发生的危害后果,被害人和社会因犯罪受到的侵害已经成为事实。对被害人最好的救济是使犯罪尚未发生或停止进行。及时的反抗将阻止犯罪的继续和危害结果的扩大,所以刑法赋予公民防卫权,包括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为规范防卫权的行使,避免防卫权被滥用,刑法明确界定了正当防卫权行使的时间、起因、对象与限度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在该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款修正了正当防卫的实行限度,适当平衡了不法侵害人和防卫人的法益。立法者同时考虑到了暴力犯罪情形下防卫限度难以控制的问题,在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确立的特殊防卫权的主体范围与正当防卫相同,既包括自我防卫的行为人,也包括为他人防卫的行为人,确保公民享有充分的打击犯罪、保护自己与他人的权利,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分担国家执法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压力。特殊防卫适用于对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程度的暴力犯罪的防卫行为,不局限于暴力犯罪的行为手段和罪名。暴力犯罪是否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不能仅以罪名作为判断标准,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进行个案的判断。特殊防卫的确立完善了我国刑法的防卫制度,缓和了国家权力对私人合法暴力的管制,体现了刑法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人权的功能。大陆法系关于特殊防卫的立法,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是将能够对之实施特殊防卫的违法犯罪行为类型化,一般是侵犯住宅安全的行为和暴力取财的行为,对该类型行为实施防卫造成杀伤后果不罚;其二是规定基于防卫人特殊的心理状态,对防卫过当免罚。这样的立法模式体现了在国家权力有限的政治理念下,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高度保护,以及刑法基于规范责任论对不具有适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的行为人的宽恕。我国刑法中特殊防卫的成立标准受到正当防卫的限制,特殊防卫的实质内容并没有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我国刑法的特殊防卫应以实证研究为基础进行内容上的充实和限度上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