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村基层政治永远绕不开以乡政府为主体的官方变量与以村委会为主体的草根变量,二者的互动构成了我国政治体系的末梢。更由于这种末梢的复杂性,使得基层政治不仅原生态,而且更纯粹的体现了政治学的核心要素之一——治理的重要性。本文将以上两个变量作为基本考察对象,将其联系凝结成一种“乡政村治”模式,运用新制度主义中的历史制度主义分析方法和视角,通过对这种模式的产生、变化以及其发展进行一个历史纵向的梳理,以期为乡村治理提供些许启发和思考。笔者在本文中认为,乡政主体和村治主体的良性互动是“乡政村治”模式良性运行的核心,这种模式充满了制度性内涵,但这种内涵往往因为我们对其认识的含糊性,使得模式中两主体事实上处于不对等的地位,由此产生现实中纷繁复杂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源于建国以来实施的农村人民公社制度,该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和矛盾,但是它却从根本上塑造了乡政主体的“性格”和特点,并且成为一种根深蒂固的路径依赖,从而在现实中,这种“性格”影响乡政主体与村治主体的良性互动,尤其是当前转型时期,涉及到多方利益纠葛时,更使得对待出现的问题采用以往的处理方法和思维方式,造成诸多基层矛盾的产生,使稳定问题成为突出问题。由此,笔者提出,要破除乡政主体与村治主体在事实上的不平衡,首先需要充分认识到“乡政村治”模式的制度性内涵,这种制度性是有大量法律作为依据的,但是许多学者并未从根本上认识到这种特点,所以往往在研究基层政府与村民自治之间产生的问题时忽视了客观制度的存在,与此同时,许多地方政府在基层政治体制创新中,忽视了法律规范,硬生生的制造出违背宪法和法律的新模式。进一步,笔者认为,以上种种问题的根源在于没有彻底认清“乡政村治”的制度内涵和意义,产自对其模糊认识的学术研究是没有制度基础的,基于对其忽视而产生的基层政治创新只会成为昙花一现的政治作秀,这不仅浪费学术知识资源,而且更造成基层政治发展路径的游离不定。但是,分析基层需要在宏观政治中考察才更有意义。在运用诺斯国家理论时笔者发现,政治体系上层与基层存在更多的政策博弈,上层对基层政治的指导和民主的推进,有助于“乡政村治”模式驶向正轨。而作为模式主导方的乡政主体,更应该充分认识到其法律性地位和实际能动性,从而在与村民自治互动过程中有所为有所不为。乡政主体能够在制度框架下与村治主体互动是农村基层政治文明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未来农村基层政治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