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挪用公款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是商品化大生产的必然产物。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挪用公款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并将长期存在,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为从法律上有效地预防和惩治挪用公款犯罪,1997年刑法首次以刑法典形式规定了挪用公款犯罪。刑法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司法实践三年的检验,人们已从对她的阐述、评析转向对她的实效的研究。法律是一种规则,而适用是她的生命。只要得到切实执行的法律才是真正具有效力的法律。为使刑法典得以普遍服从和遵守,从本法上的法走向行为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对挪用公款犯罪的有关规定,于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指导刑事司法,统一对刑法的理解和适用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仍有诸多疑难司法问题是不能仅靠司法解释所能解决了的。现实的司法困惑需要刑法理论研究者予以理性地关注,并正确解析。基于此,本文就司法实践中审理挪用公款犯罪尚存在的问题作理论上的探讨,以企使刑法得到正确的<WP=3>适用,发挥其在法治国家中的应有效用。本文在体例安排上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挪用公款罪中主体、使用者的认定。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国有单位的租赁者、承包者的挪用行为的认定进行探讨,提出对上述主体的挪用行为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同时对挪用公款案中的“使用人”性质的认定及挪用公款的共犯问题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挪用公款罪中客观行为的认定。本部分着重针对司法解释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进行阐述,结合运用相关的法律,提出建议取消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企业使用和给国有公司、企业使用区别对待的做法,只要挪用人为谋私利,无论将公款挪用给国有公司、企业还是给私有公司、企业,只要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均应视作为归个人使用;针对挪用非特定物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之争,提出只要挪用人为追求非特定物的价值,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对行为人以单位公款为他人提供财产保证,最终造成公款物流失的行为,提出由于行为人主观方面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故不能以挪用公款罪定罪。第三部分: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问题。主要针对挪用公款与借用公款的区分、单位负责人公款私借行为的认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进行论述。第四部分:多次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本部分针对如何正确运用法律,对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的认定问题进行阐述,以求达到罪刑相适应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