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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3条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案件的法律规定,对正确适用案件起到很好指导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汽车消费已经进入高峰时期,汽车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逐年递增。可以说交通肇事成为社会的一大顽疾,特别去年“杭州5、7飚车肇事案”、“成都的孙伟铭醉酒肇事案”和“三门峡的王卫斌醉酒肇事案”,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我国现行刑法框架下的交通肇事罪规定明显不能适应现实案件的需要。本文试图分析交通肇事罪疑难问题,提出自己的愚见,希望对理解交通肇事罪有点现实意义。本论文全文约三万字,分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阐述交通肇事罪共同过失犯罪,最高院解释将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纳入共同犯罪主体,这个解释一颁布,在学界掀起巨大争论,主要在我国现行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很多学者认为,解释有违背传统刑法原理之嫌。笔者通过对是否存在共同过失犯罪不同学说辨析,试图为交通肇事罪存在共同犯罪提供法理和实践依据。第二章旨在详细分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和逃逸致人死亡,先由最高院司法解释入手,探析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具体案件中的认定争论问题,面对越来越多的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提出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来单独规制交通逃逸行为。第三章论述了危险驾驶行为,交通肇事罪居高不下重要原因在于行为人多是危险驾驶,我国现行刑法未给危险驾驶纳入刑法体系去规制,多少有些遗憾。本章首先分析危险驾驶定义,危险驾驶严重后果,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我们不能等到发生严重后果才去处罚,着重从源头抓起,将犯罪扼杀朦胧状态。同时,通过国内外立法例比较,我们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立法,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尽快制定危险驾驶罪。第四章讲到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这个问题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点,浙江高院09年8月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将自动报警不以自首论,引发学界讨论。笔者先讨论交通是否存在自首,通过各种观点探析交通肇事罪自首如何认定,同时对法定义务和自动投案之间关系进行详尽辨析,并且将司法实践中具体自首案例进行详尽分析,试图完整理解交通肇事罪中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