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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经济的核心,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高风险行业,金融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金融机构风险极易出现扩散,如果处置不当可能引起公众恐慌、系统风险和社会动荡。近年来,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已经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的重点内容,金融风险问题的研究已经成为诸多学科关注的热点。但是,以行政法学理论理性地认知、定位、规范金融机构风险处置问题目前研究尚少。因此,通过政府干预理论、行政法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强制理论等行政法基础理论来探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制度安排,并对其作出正确认识和合理评价成为学理和实践的需要。
本文以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为前提,以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中行政关闭为研究点,以行政关闭决定的作出、实施和实现为主线,在借鉴行政法制度或金融体制上具有代表性的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的主要经验和总结中国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运用实证研究、对比研究等研究方法,结合多学科研究成果,从行政法学角度,对行政关闭中的决定主体、决定类型、决定效力进行了界定,对实施过程中的清算、托管以及个人债权收购等制度的属性和合理性予以了分析,对行政关闭的实现和发展方向提出了见解,对金融风险评估体系、金融信息披露、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存款保险制度在地方政府权力分配、自由裁量权制约以及机制完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