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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不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乃至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死刑的适用问题。事实上,酌定量刑情节作为一个司法审判中限制死刑适用的非常活跃的因素,在适用上更加缓和,在运作上更加内敛,是我们努力减少和严格控制死刑,推动死刑改革的重要切入点。本论文将就死刑案件中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进行系统的分析,对酌定量刑情节竞合时对死刑裁量的影响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裁量死刑案件时正确适用酌定量刑情节提供有益的帮助。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酌定量刑情节的概述。通过对目前理论界中关于酌定量刑情节概念的不同观点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酌定量刑情节的特征以及笔者对于酌定量刑情节的定义,同时对于死刑案件中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进行了概括。第二部分就死刑案件中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主要包括七个方面:一、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按照社会性质的划分对死刑裁量具有不同的影响。属于亲社会和中性的犯罪动机应从轻处罚,属于反社会的犯罪动机不应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二、犯罪手段。只有手段特别残忍的才可对犯罪人从重处罚,而手段特别残忍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毁人容貌、分解肢体等。对于一般的毁尸灭迹行为不应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三、故意程度。在故意犯罪中,应当注意区分故意程度,对于间接故意犯罪、激情犯罪、因引诱而产生犯罪故意的一般应从轻处罚。四、犯罪人平时表现。对于犯罪人拥有前科的不能一概从重处罚,应当具体区分前科犯罪的故意程度、与现在犯罪是否同种、以及二者相距时间长短等情况后再做判断。对于犯罪人做出过社会贡献的一般应从轻处罚。五、民愤。民愤是可以成为死刑裁量中的酌定量刑情节的,但我们在采纳民愤时要注意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死刑适用程序,谨慎筛选和剔除其中不合理的成分。六、被害人过错。要正确适用被害人过错情节,就必须对哪些情形下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进行认定。主要包括被害人行为违反法律义务、被害人行为违反道德准则、被害人行为激化双方矛盾、被害人先行言语挑衅四个方面。七、被告人民事赔偿。被告人民事赔偿其实是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体现,被告人真诚悔罪并积极作出民事赔偿的,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酌定量刑情节竞合时对死刑裁量的影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当死刑裁量中存在多个酌定从轻情节时,应当在衡量犯罪整体社会危害性的前提下进行竞合适用,只有当犯罪人罪行并非极其严重时,才可在多个酌定从轻情节的竞合适用下不对犯罪人判处死刑。二、当存在多个酌定从重情节时,不能直接将其合并升格为加重情节,仍应对犯罪整体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估,并区分各个情节功能大小。三、当酌定量刑情节逆向竞合时,可以通过对其影响量刑的系数进行评估的方式来调节各项情节对量刑影响的比例。第四部分主要就完善酌定量刑情节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提出了部分建议。主要包括:一、树立“重视酌定量刑情节”的观念。二、对酌定量刑情节进行规范和细化。三、积极推行死刑案例指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