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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乃为民事诉讼之程序主体,享有辩论权和处分权,其行使权利的途径主要须经由一定的诉讼行为。而当事人之陈述乃系民事诉讼行为之重要种类,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其进行理论探讨显为非常必要之课题。与此同时,当事人在英美法系均被视为最重要的证人,在大陆法系其虽不属于证人的范围,但询问当事人乃属法定之证据种类;我国及前苏联等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亦历来把当事人陈述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证据。由此可见,当事人陈述是证据资料的组成部分。本文正是基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双重角色,对其陈述从功能分析的视角进行研究、探讨,并对该制度的配套规则进行了进一步论述。 第一部分系本文的总论部分,分析了当事人陈述的含义、特点、主体、类型及内容,探讨了当事人陈述的功能及其与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关系。其中重点论述了当事人陈述的功能有三:阐明案情、证明事实和表明信服度。 第二部分具体研究了作为证据资料的当事人陈述,指出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的当事人询问制度,在此基础上对域外先进立法例进行了借鉴,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应然措施。 第三部分具体研究了作为诉讼行为的自认,对其概念、性质及构成要件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其之分类和相应效力(包括其例外),并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提出了立法设想。 第四部分具体研究了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周边”规则(包括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与禁反言规则,以及法官的阐明权与自由心证法则),以使它们能与当事人陈述制度相配套并促进发挥其功能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