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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解除婚姻关系。”1协议离婚制度作为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便捷方法,在离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各国立法对协议离婚制度的规定在具体适用和程序上有所不同。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登记离婚制度,属于协议离婚制度的一种,赋予了当事人较大的离婚自由。协议离婚制度简便易行,成本较小,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率的提高,该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忽视、对离婚协议的反悔、协议离婚的撤销、虚假离婚、与相关法律在适用上的衔接等现象,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在对域外法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从亲属法律行为的角度,为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点思考。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协议离婚制度的概述。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协议离婚制度的定义和类型;其次从欧洲和中国的协议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分析,得出协议离婚制度在社会转型时期易于得到法律之承认的结论;最后介绍了协议离婚制度的功能,指出协议离婚制度是一种较为先进的离婚制度,该制度将人们从以往解除婚姻关系的烦琐手续中解放出来。第二部分从亲属法律行为的角度,分析了离婚协议的性质,指出离婚协议包含了登记离婚行为和离婚财产分割行为。登记离婚行为属于解除身份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撤销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在内容上具有财产协议的性质,在该行为的效力问题上,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从协议离婚制度的适用的限制上进行探讨,通过对国外协议离婚制度的介绍,说明协议离婚制度的适用在国外有诸多立法上的限制。根据我国目前协议离婚实践的现状,我国学者指出,应该效仿国外对协议离婚的限制制度,对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适用进行限制。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和心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对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可以在程序上进行改良,不必进行限制。第四部分分析了协议离婚制度实务上的三个问题。首先,我国协议离婚制度在程序上有所缺陷,可参考分段离婚制度,对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进行改良。其次,现实中虚假离婚的现象日益增多。针对虚假离婚,我国《婚姻法》应该有相应的规制。最后,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适用出发,分析了离婚财产协议可撤销的具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