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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网络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然而我国在网络犯罪方面的立法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主体规定不完善、主观方面规定过于单一、刑罚配置不合理、保护范围过窄等方面。作为规制网络犯罪的主要法律——刑法,一方面,其传统理论和规定与计算机网络应用存在一定的冲突;另一方面,刑法本身又存在着滞后性的特点,这使得当前立法已不能有效的应对现实中出现的一些新型网络犯罪行为和有效的遏制和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因此,亟待从刑法立法层面完善上述问题,以适应当前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的迫切需要。关于网络犯罪刑法立法方面的缺陷与完善,本文主要是从分五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是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的界定。该部分首先对各国有关计算机犯罪定义研究的相关文献进行了简要综述,然后结合国内外司法、学术界对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从刑法学的角度对网络犯罪的概念进行了重新认定。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刑法立法关于网络犯罪方面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起步也比较晚,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在刑法立法方面对网络犯罪的规定尚不全面,仍有相当多的缺陷存在。第三部分主要是研究我国有关网络犯罪在刑法立法方面的缺陷。我国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防治与处罚措施远远落后于网络犯罪发展的现状。这不仅体现在对网络犯罪主体与主观方面的规定不完善,还体现在刑罚配置方面对网络犯罪的规定不合理和对网络犯罪罪状的规定过于狭窄。对新型的网络犯罪有时候并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导致一些网络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这必然会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导致公共秩序不能有效运行。因此,有必要就刑法立法方面所存在的缺陷进行探讨。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与传统的刑事犯罪相比,他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影响范围更广。本文对此做了详细的分析。第四部分是研究域外关于网络犯罪在刑法方面立法,西方发达国家因其网络技术发展起步较早,对网络犯罪刑法立法方面都较为先进,同时《网络犯罪公约》的一些创造性成果,都对我国立法有着较大的借鉴意义。本文在简述几个发达国家网络立法的基础上,重点介绍《网络犯罪公约》的主要内容,以期探索出适合我国的网络犯罪立法之策。第五部分是在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和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几点建议。内容包括完善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规定、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完善网络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提高法定刑配置、增加刑罚种类、科学制定网络犯罪罪名、扩大保护范围等几个方面。力求对网络犯罪正确适用刑法,明确定罪量刑的标准。希望笔者提出的立法对策建议能够有效的预防犯罪,减少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净化网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