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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环境问题频频发生,生态危机已经严重掣肘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这是我国必须要面对的基本国情。习近平总书记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论。他提出要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体制,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承担着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任务,可以有效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通过使污染责任者承担环境治理和修复的赔偿责任,对污染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习近平“两山理论”在生态治理领域的实践,将与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共同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我国环境立法侧重于解决以环境为媒介的针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救济问题,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解决环境问题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分析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目前生态损害赔偿制度面临以下几个困境:一是生态环境损害处理机制单一,以行政责任为主导致损害与处罚不对等;二是索赔机制不健全,索赔权人不明确,诉讼与磋商衔接程序缺位;三是生态损害评估困难,生态价值不易量化,鉴定评估体系不完善;四是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社会化路径匮乏,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发展与推进缓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立法基本缺失。针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面临的困境,在“两山理论”的指导下,提出一些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人,以环保行政机关、环保社会组织、检察机关为基本求偿主体,社会公众为监督主体;以习近平系统生态思想为指导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程序与磋商程序,将诉讼与磋商程序系统衔接使索赔道路畅通;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体系,从评估方法、评估程序、评估机构、人员监管和政府责任等角度提出具体建议;建立最公平公共产品,针对社会化分担机制提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基金制度,分散损害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