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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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在对特定案件开展侦查工作的过程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并规定由此获取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无需经过司法转化,具有证据能力。2018年3月,随着《监察法》的颁布,监察委员会负责行使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权,在调查重大贪污贿赂犯罪过程中经法定程序可以适用技术调查措施,例如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录像、拍照、计算机网络信息监控、进行邮件检查、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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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在对特定案件开展侦查工作的过程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并规定由此获取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无需经过司法转化,具有证据能力。2018年3月,随着《监察法》的颁布,监察委员会负责行使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权,在调查重大贪污贿赂犯罪过程中经法定程序可以适用技术调查措施,例如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录像、拍照、计算机网络信息监控、进行邮件检查、派遣秘密调查员等多种专门技术调查手段。国内外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问题的探讨和证据适用问题的规定形成了一定的观点,但在监察委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所得证据的适用上独立的、系统性的观点还比较少,更多的是借鉴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规定。监察委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无需经过司法转化可以在刑事诉讼中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审批的主体和内容、执行主体、适用案件范围的“界定”还有待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相比一般调查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而言,通过技术调查措施所得的证据具有直接性、不易改变性、高科技性、高侵权性等特点。在适用技术调查证据的过程中,存在证据的审查内容和标准不明确、质证方式的选择权被滥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不完善等问题,所以在适用过程中,需要对相应证据材料进行更严格的质证和审查,确立更完善的技术调查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技术调查证据的审查内容而言,结合域外尤其是欧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同时应注意证据补强规则的运用,在不合法的取证行为发生时,需加强对被调查人的权利救济和保护。根据直接言词原则和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的原则出发,对技术调查证据的质证方式可以分为一般证据质证方式、采取保护措施的质证方式和庭外核实的质证方式。对相应模式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必要时可以设置庭前听证程序,根据不同的证据类型选择合适的质证方式,还应对庭外核实证据的程序作出相应的规范。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完善上,应首先在明确界定“非法证据”范围的前提下,针对现有监察调查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从建立程序性操作规范、完善内部非法证据排除和监督机制、保障被调查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等方面来完善,从而总结出针对技术调查措施所得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情形,也即强制排除的范围、裁量性排除的范围和特殊情形下排除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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