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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社会化的产物,责任保险自19世纪产生以来,已经逐步渗透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个人行为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在责任保险制度中,受害人的损失由具有赔偿能力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从而为受害人实际获得赔偿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使责任保险成为一种高度社会化的危险保障工具。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情况看,责任保险费收入一般占财产保费收入的20%以上,其中美国的各种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占非寿险业务的40%,欧洲一些国家的责任保险费收入占整个非寿险保费收入的30%以上,可以说责任保险在国外发展得非常成熟,已经成为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而且这些国家十分重视责任保险的推行,他们将一些服务经济发展、有必要推广的,尤其是有危险性、事关民生的责任保险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强制推行。从而扩大了对受害人的保护范围,满足了受害人的赔偿利益,安定了社会秩序;另一方面,通过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实现了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极大的减少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起步较晚,尚处在初级阶段。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仅为5%左右(不含汽车责任险)。本文以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为研究对象,首先阐明了强制性责任保险的产生背景、概念、特征及强制性责任保险的价值所在,并将强制性责任保险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本文第二部分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发达国家和地区常见的几种强制性责任保险,阐明了这些强制性责任保险的意义所在。本文第三部分说明了我国强制性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分析了发展滞后的原因,并对建立我国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展望。提出我国应该扩大强制性责任保险的范围,分析了实行强制性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提出了建立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所需的立法完善和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