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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决定》实施以来,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仍比较低。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法律理性的要求,也是当事人对证据认识的合理要求和期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人不出庭、在法庭宣读鉴定意见。这与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不相符合,也影响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进程。所以为了我国司法鉴定管理改革的进程加快,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意义非凡。本文的具体内容和结构安排如下:论文共分为五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阐述了鉴定人出庭的基本理论,涉及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概念,鉴定人的法律地位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中司法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制度的列举和分析。考察域外法系法律中对鉴定人出庭的规定,其中包括对鉴定人的选任、权利保障、义务的规定和惩罚规则等方面进行研究,分析比较两大法系在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异同。第三部分是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的现状,在我国实践中,司法鉴定人出庭率非常低,从主观和客观来分析出庭率低的原因。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法律的要求,对当事人、法官以及鉴定人本人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第四部分是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对鉴定人出庭的程序、在法庭上的地位以及出庭的权利保障,不出庭的例外情形加以确定,对没有特殊情况而不出庭的鉴定人的惩罚进行了规定,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来进一步完善与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最后一部分为结语。在全文分析的基础上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进行展望,指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有其重要的意义,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也是一种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