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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4日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按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即城乡“同票同权”)的选举法修正草案。由此,我国的选举制度,尤其是城乡选举权的平等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通过比较中西方选举权与代表制、代议制的理论与实践,我们发现,由于国体、政体以及国情的不同,代表制和代议制无论是在政治理念、社会制度,还是观念导向、学术研究上,都存在本质区别。我国的代表制有其自身的特性,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一致性,“代表”不只是选举的一种组织性和程序性安排,而且也是人民和自己签约的形式载体;而代议制中的“代表”并不具有代表的性质,只是代理机构用选民让渡出来的一部分权利来进行权力运作,实质是权力机构和选民的政治交易。因此,代表制体现为利益本身的排他性类特征,而代议制却体现为权利交易的共同性选择。 追溯中国城乡选举权与代表制的历史演变,选举制度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自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历次修改,在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由最初的8:1、5:1、4:1统一为4:1,最终实现1:1,即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实现“同票同权”。由此可见,中国城乡选举权的不平等问题由来已久,且因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出现了违背人权、民主、平等原则,爆发农民群体性事件,削减人大和政府的权威等弊端。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人口数渐趋平衡,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政治参与意识正逐步提高,因此,城乡“同票同权”新制度的创制是必然的。它表明了选举权是最基本的、不可侵犯、不可让渡的政治权利,与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相统一,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同票同权”制度可能存在某些问题,如导致“多数的暴政”、选举权的腐败、选举权的浪费与低效、选举权与代表制的二律背反、户籍问题、代表名额分配的失衡和选区划分的失当等,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探寻解决这些潜在问题的措施:如取消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完善人大代表专职制,加强人大代表选举监督制度建设,培育公民公益意识,平衡社会利益分配等。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根本政治制度。选举制度及其方式的变化也是依据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来进行的。因此,城乡“同票同权”是对我国代表制自我发展的全新创制,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