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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也有学者称为情势变更,是一项对合同履行有着重要影响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合同法》起草、审议前后曾引起过广泛讨论。随着《合同法》颁布实施,有关此原则是否应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意见、建议仍常见于各类学术著作、论文、杂志、大小网站。虽有少数观点认为,情事变更制度在我国立法基础尚未完全具备,列入法典还需假以时日,但更多的观点认为,没有把情事变更明确列入《合同法》条文当中,是《合同法》立法的一大遗憾,并深切盼望将其早点写入法律之中。尤其是近些年发生的建材和其它行业原材料大幅涨价、非典的突然来袭、南方冰雪灾害影响、房价在全国范围内的大起大落及“5.12”汶川地震的发生,这一系列本属于或天灾或人为的事件的出现,再次激起人们对情事变更制度的密切关注。本文有感于哈尔滨市两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八年来的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实践,及《合同法》颁布前后涉及情事变更的一系列既判案例,结合并借鉴前人对此理论的研究结果,采取历史、逻辑和现实相结合的方法,反观情事变更制度,再次对在我国法律里是否明确引入、何时引入情事变更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第一部分首先介绍情事变更制度的几种理论通说,力求追本溯源探求它存在的社会及人文背景。第二部分从立法及司法两个角度,记述了情事变更制度在中国的本土化进程,重点剖析三个与此相关的案例,从中体会情事变更在中国的适用状况。第三部分用较大篇幅论证情事变更制度在我国正式立法所需的客观条件,通过分析既判的司法案例及现实中的非诉案例,分析情事变更制度在中国立法的理论基础及司法基础。第四部分通过上述三章分析结果,试提出情事变更制度的本质属性,以及它将来在我国法律中的法律地位及系列立法展望。关于情事变更制度的论述已经不少,本文从实践感悟出发,借此良机向前辈、师长、同仁请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