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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贷款诈骗等金融犯罪态势日趋严峻,从某种程度上讲,已成为诱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阻碍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重要因素。由于立法上的原因,司法实际部门对这类犯罪的认定处理却存有一定难度。本文将从贷款诈骗罪的立法演变、概念、构成特征、与其他罪之间的区别、认定和处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以及贷款诈骗罪的立法完善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预防的建议,以期对问题的解决能有所帮助。贷款诈骗,也称贷款诈欺或贷款欺诈,是发生在金融领域中的一种违法犯罪现象。从我国立法演变的过程看,贷款诈骗罪是诈骗罪的提炼物,也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实质是"骗",以欺骗手段侵吞金融机构的贷款,我国立法机关也充分注意到此罪的这一本质特征, 1997年修订刑法在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专设了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其中第193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有5种表现形式:1、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2、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3、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从广义上说,贷款诈骗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非法占有的贷款诈骗,另一种是虚假陈述的贷款诈骗。前者是指行为人采取诈骗方法骗取贷款,并直接将贷款拒为己有,主观上具有占有贷款故意的行为;后者是指行为人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采取诈骗方法获取贷款,意图通过贷款营利,主观上只有使用贷款故意的行为。我国1997年刑法第193条规定的是上述第一种情形,对第二<WP=3>种情形作一般骗贷行为而不作犯罪处理。这与一些国外立法有所不同,如德国信贷诈骗罪的范围不仅包括骗借贷款行为,甚至还包括票据诈骗行为;俄罗斯不仅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骗取贷款行为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即使事后产生非法占有贷款目的的行为也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美国只要被告出于影响借贷机构的目的而向其提供了主要事实是虚假的陈述,并且被告在制作虚假陈述时处于明知的心理状态,其行为就构成贷款诈骗罪。我国贷款诈骗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金融机构对贷款所有权;贷款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5种情形, 其实质上可归结为行为人采用虚假的理由、证明文件或手段取得贷款;贷款诈骗罪的主体限于一般主体即自然人;贷款诈骗罪的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单位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如何认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何正确界定《刑法》第193条所规定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中的"其他方法"?这是关于我国贷款诈骗罪比较有争议的几个问题。笔者认为尽管法律规定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但是我们不能机械的认为凡是以单位名义诈骗贷款的行为都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假设单位的、盗名单位的、承担无限责任的、挂靠单位的情况,根据具体案情,可以适用贷款诈骗罪追究责任。认定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从案件前后相互联系的事实中合乎逻辑地进行判断,为了减少这个判断过程中“猜”的成分,笔者归纳了一个所谓“三点”加“一线”的做法,即行为人对申请贷款时对还款能力严重不足、还款可能性实际不大的事实是否明知、行为人获取贷款后的整个使用过程中和逾期后是否积极创造条件设法偿还,或者努力减少损失、是否存在恶性拒绝偿还的事实这三点,“整个过程中是否具有围绕借款人身份的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行为”<WP=4>这一线。“三点一线”体现着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其核心是“能不能还”与“想不想还”-的一致性程度问题。“其他方法”应与前面四项具有性质上的同一性,即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未得到贷款之前采用上述方法以外的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骗出来并非法据为己有。在搞清楚上述三个问题的基础上,要准确认定贷款诈骗罪,还应注意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尤其要注意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区别;要注意区分贷款诈骗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包括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的界限等,要注意对贷款诈骗罪犯罪形态的认定,包括对竞合犯罪、牵连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从刑法的执行及此类案件发生的情况看,贷款诈骗罪规定有两点须从立法上完善。一是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时有发生,所以应将单位规定为该罪主体。二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贷款诈骗罪须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但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很困难,如果增设“虚假陈述的贷款诈骗罪”可解决这一困难,并有效惩治贷款诈骗犯罪。从某种程度上讲,打击犯罪是一种被动的预防,而预防犯罪则是一种主动的打击。因此,积极预防贷款诈骗罪的发生对于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我们一方面可以利用刑罚手段的威慑和教育的作用来预防贷款诈骗罪的发生,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应针对贷款诈骗的犯罪分子在银行贷款的各个环节所采取的几种一般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