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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劳动者的工作能力、综合素质等情况进行考核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先行部分,也是决定劳动者能否被录用的考察期。对试用期制度的相关问题合理地构建、合法地规制,不单单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腾飞,并且对构建稳定的社会关系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立法还没有与经济发展同步,与社会实践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瑕疵和缺陷,再加上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以及越来越紧张的就业形势,使得在社会实践中,用人单位处于优势地位,经常利用试用期条款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压低试用期劳动者薪资待遇、延长试用期的期限或者多次约定试用期等多种手段推卸法律责任。对此,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原则与立法精神,结合实践中凸显出来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试用期内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使这一制度更为体系化,显得极其必要和重要。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主要是叙述案情基本情况以及争议焦点。第二部分主要是针对总结出来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即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的现状问题以及立法建议。第三部分叙述的是试用期薪资待遇的现状出现问题以及立法建议,第四部分是叙述的是试用期约定次数时间以及立法建议。试用期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正式确立劳动关系之前,有一个相互了解以及相互适应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处于弱势的地位,权益很难得到保护,甚至遭到一定的侵犯。本文通过对试用期制度的讨论与研究,对目前存在于劳动就业实践中的不法现象有了更多的掌握,因此更加意识到对于试用期内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个问题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而解决这一难题需要我们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的完善,再辅之以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逐渐促使用人单位形成一个自我约束的管理模式。同时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也要不断增强,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才能合理有效地维护自身在试用期内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