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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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责任是民法领域内重要的民事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其在传统民事权利保护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早些时候,基于知识产权的“类物权化”,在认定知识产权确实遭受了不法侵害后,法院一般都会选择支持权利人提出的,由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责任的诉讼请求。然而,与传统民事权利不同的是,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所具有的无形性和社会性,使得侵权成立即要求立即停止侵害,有违于知识产权制度创设的初衷。也正是基于此,国内外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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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责任是民法领域内重要的民事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其在传统民事权利保护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早些时候,基于知识产权的“类物权化”,在认定知识产权确实遭受了不法侵害后,法院一般都会选择支持权利人提出的,由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责任的诉讼请求。然而,与传统民事权利不同的是,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所具有的无形性和社会性,使得侵权成立即要求立即停止侵害,有违于知识产权制度创设的初衷。也正是基于此,国内外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侵权但不停止”的司法判例。“侵权但不停止”知识产权司法判例的出现也更有助于学者们重新思考: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是什么?知识产权与传统民事权利相比有何差异以及这种差异会给知识产权制度设置带来何种影响?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当然地适用停止侵害责任是否正当、合理?若需要限制停止侵害责任,又应当以何种标准来评判?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创设的初衷、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属性以及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内停止侵害责任的相关立法规定进行分析,同时,又根据我国所提出的“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基本司法政策,对比例原则的发展历程及其项下三个子原则的内涵进行分析,并结合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停止侵害责任适用现状,为用比例原则理论来限制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适用提出建言。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提出问题:限制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的现实困境。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审判实践看,以侵权后判令承担停止侵害责任为原则,以不判令承担停止侵害责任为例外。对判定侵权但无需承担停止侵害责任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判定标准在具备多样性的同时,也存在着模糊化的问题。第二部分是限制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适用的必要性。知识产权客体所具备的“无形性”和“公共性”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停止侵害责任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的适用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由于知识产权制度所具有的工具主义诉求,以及禁止权利滥用的法理学基础,决定了限制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具有一定的正当性。限制知识产权侵权停止侵害责任,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呈现出不断完善的发展态势。第三部分是限制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的原则——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理论历经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最终形成了包含有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均衡性原则的理论。比例原则理论的精髓在于平衡,平衡各主体间的利益,即不能为了保护一个较小的利益而牺牲一个较大的利益。从比例原则的理论来看,我国将“比例协调”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之一,具有理论基础,以此限制停止侵害责任,具有合理性。第四部分是用比例原则限制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的建言。从我国尝试适用比例原则来限制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责任的判例看,审理思路和具体操作两方面都还有提升的空间。基于比例原则理论中三个子原则本身所具备的较强的阶层性,建议采取“三步走”的方法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适用比例原则理论;即先判断适用停止侵害责任的救济手段是否符合妥当性原则,再判断其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最后判断其是否符合均衡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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