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音乐,在人类文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互联网时代,数字音乐平台成为了当下音乐传播的主要途径。然而,数字音乐平台之间竞争非常激烈,随着产业发展音乐平台不断集中,甚至有一家独大的趋势。据报道,2017年腾讯公司版权曲库占到了中国总曲库的90%。几大互联网公司对数字音乐平台的控制以及通过专有许可瓜分音乐曲库的行为,引发了是否应当对涉及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许可进行适当限制的激烈争论。鉴此,本文以数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音乐,在人类文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互联网时代,数字音乐平台成为了当下音乐传播的主要途径。然而,数字音乐平台之间竞争非常激烈,随着产业发展音乐平台不断集中,甚至有一家独大的趋势。据报道,2017年腾讯公司版权曲库占到了中国总曲库的90%。几大互联网公司对数字音乐平台的控制以及通过专有许可瓜分音乐曲库的行为,引发了是否应当对涉及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许可进行适当限制的激烈争论。鉴此,本文以数字音乐平台专有许可是否应当限制,以及应当如何限制,作为讨论主题。本文全文近四万字,除前言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即数字音乐平台专有许可是否应当限制的有关论争。首先在数字环境下,音乐产业商业模式发生了变化,数字音乐平台作为新型主体参与到数字音乐产业链之中,可以认为在我国,数字环境下音乐版权的专有许可是指数字音乐平台向版权人寻求的针对音乐录音发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许可。其次,数字音乐平台获取专有许可这一商业模式带来的消极影响已经在音乐产业中显现。该模式之下,音乐作品消费者与数字音乐平台,音乐作品作者与数字音乐平台,包括各数字音乐平台彼此之间都存在矛盾,这些矛盾都需要通过限制数字音乐平台获得专有许可予以解决。第二部分是学理分析,从理论层面对限制数字音乐平台获取专有许可的正当性进行分析。通过对版权形成历史的分析,不难发现,版权观念形成是书商和作者不懈努力的结果,书商和作者都希望获得永恒的垄断利益,势必推动版权向私权迈进。从印刷特权、文学产权到现代版权,尽管确立了版权是私权,但在版权形成过程之中,权力的作用不能忽视,版权的产生过程注定了版权的垄断内涵和制定法权利特性,这使得其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始终存在,因此在进行版权制度设计时更需要强调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始终以立法目的为制度设计之准绳。限制数字音乐平台从权利人处获取专有许可,能够帮助解决版权之垄断性质带来的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平衡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和实现,故该限制具有正当性。通过对版权扩张历史的分析,可以认为版权立法处处体现了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平衡,但又始终无法摆脱。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各利益集团一面将版权推向国际;另一面新利益集团致力于形成“机械复制权”等新型权利类型。立法对各利益集团的努力做出了回应,但立法者也不免对权利与市场的忧虑,尽管利益集团着力推动版权扩张,但立法者仍力求平衡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兼顾权利与市场。限制对数字平台发放专有许可既可以控制各平台的音乐库差异,让各数字音乐平台拥有的音乐资源均等化,从而公众可以自由地选择数字音乐平台,自由地获取音乐,这是对版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又可以降低数字音乐平台的话语权,提升创作者和投资者的话语权,各利益集团得以通过协商解决自己的利益冲突,这是对各利益集团利益的平衡。第三部分是对美国制度设计经验的借鉴。我国许多著作权制度都是被动移植的产物,但我国目前需要的是与我国现实相适应的著作权制度,长期以来我国著作权法针对数字音乐产业的制度设计相对空白,因此可以借鉴他国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制度设计。在各国立法中,美国一般是最先作出创新性的制度规定,故研究美国制度设计极具意义。美国版权法相关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和限制对交互式网络传播发放专有许可,具体涉及到版税、许可程序、版税争议解决以及许可时间等内容。美国强调其制度设计的反垄断目的,但笔者认为需要结合音乐的特性进行考虑,不然很难解答为何仅就音乐作品作出此类限制性规定。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和限制对交互式网络传播发放专有许可制度一方面解决市场竞争问题,一方面成全音乐作品的特性,因此我国在设计制度时也需要考虑如何兼顾这两点。随着市场的发展,此两项制度的弊端也已显现,《音乐现代化法案》在立法层面作出反应,对制度设计修改完善,以适应音乐产业的发展并且不会对音乐产业的发展造成阻碍,《音乐现代化法案》对美国当下困境的解决策略值得特别注意。我国构建包括数字音乐平台专有许可限制制度在内的完善的音乐许可制度需要对美国的经验进行筛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本文最后一部分是对我国制度设计的建言。首先以建立完整音乐数据库作为我国音乐作品许可制度架构的大前提。在数字时代,任何音乐作品许可制度功能的发挥都离不开完整的音乐数据库。其次限制数字音乐平台获取专有许可的目的不是限制市场,相反是促进平等自由协商的发生。单就数字音乐平台获得专有许可这一行为进行限制无法完全发挥制度作用,需要重新对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度进行设计,同时限制数字音乐平台获得专有许可的期限才能真正限制数字音乐平台获得专有许可。
其他文献
人工智能能够模仿人类行为和深度自我学习,从而扩展人类智力。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人工智能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其出现突破了人类对发明和发明人的传统认知。本文以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专利性为研究核心,在充分研究人工智能及生成物的内涵、论证人工智能生成物具备知识产权属性的基础上,限定研究对象为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最终实现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专利保护研究。同时,以欧美等国家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的态度为参考,试图对我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特殊激励功能、内容上的合意性和程序上的枢纽性决定了其对量刑裁判的更强制约力。正因此,新《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要求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但问题是,这一规定是否合理?有哪些具体涵义?实施效果如何?有无改进空间?这些问题仍需要系统性研究。鉴于此,本文拟运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梳理第201条的体系结构和具体内涵,检视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制约效果及其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议题,采用检察公益诉讼方式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新时代未检工作内在要求。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而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地位。然而,面对未成年人保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现实需要,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却存在着理论研究不足、实践总结不够等突出问题
随着算法技术的进步、数据量的猛增,进一步加快了人工智能时代的进步与发展。定价算法为互联网企业带来巨大数字经济红利、降低生产服务经营成本、提高效率的同时,算法共谋这一现象应运而生。中心轴辐型算法共谋作为算法共谋中的具体类型之一,也被称为轴辐类算法共谋,是指同一套动态定价算法(轴心)为同行业之间众多经营者(辐条)共同使用,处理相关数据并及时对市场价格波动做出回应,从而导致市场企业整体呈现出“横向定价趋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中华民族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五千多年的文明发展历程中,各民族形成了内涵丰富的民族民俗文化。各具特色的民族民俗文化是人民的精神家园,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色。民族民俗文化与各民族的人文传统相适应,是人民喜闻乐见、接地气的文化,是与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人民认同的文化,是人民最愿意主动参与、最愿意享受的文化。各民族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涵养社会
201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意见提出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为蓝天、碧水、净土提供法律堡垒。“严重污染环境”是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也是划分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的分水岭。201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为《2016年司法解释》)解释“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要件属性时,提出两种判断
海南自由贸易港是我国向国际自由贸易港看齐、追寻高标准贸易的规则、执行深层次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大性战略措施。通过分析世界一流的自贸港中国香港、新加坡、迪拜的贸易便利化制度的设立与发展,梳理并分析国内已创建的自贸区贸易便利化制度发展的水平,体现出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便利化制度创建的水平层次高、覆盖面全、尊重法治和走向国际的特点,其主要表现为整体规划方式将封关全岛、清单式管理及零关税的货物贸易、进一步
为了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构建完善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日益重要。近年来,国家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开展作出了系统性的安排。1但制度的落实与推进仍然存在较多的障碍,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政策制定机关的自我审查机制存在审查的动力不足和审查的能力不足的双重困境,引入第三方评估能够在很大程度弥补上述问题。然而,如何有效落实第三方评估机制,尚需进一步探讨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European Union,即EU),总体上对外来投资持开放态度,吸引了大量的外国投资。但是,2019年颁布的《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欧盟立法层面体现出对待外资态度的转变,给部分成员国与中国的投资者都带来了影响。鉴于欧盟在国际关系格局中的重要地位,不能不重视其给国际社会带来的影响。欧盟法也是极具特色的区域性法律,不管是出于借鉴其立法的目的,还是为了便利中
近似商标转让制度要求商标注册人在转让注册商标时,将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制度的初衷旨在防止混淆,保障消费者利益。然而,规则本身过分夸大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以假想的消费者利益为由对商标权的转让进行限制,实质反映了法律家长主义对商标权人自由意志的干涉,体现了商标法中蕴含的管理思维。为回归商标权财产权的本质,本文以近似商标转让制度的实践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