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相较于2009年版的《食品安全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其中的一大亮点就是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尤其体现在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加了“食品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惩罚性赔偿适用的除外责任。该规定使得标签违法方面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贴切实际问题,更加灵活,也给了审判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笔者认为,标签违法的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在实务中还是存在一定争议,比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到底是采取形式判断标准还是实质判断标准;标签违法是否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的“不影响食品安全”和“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该如何认定,这些问题直接决定了违法标签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笔者将会在本文中针对这些问题,探讨食品标签违法的情形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通过结合三个案例的两级法院的判决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标签违法的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实际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对焦点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得出案例结论和相关的启示。全文包括三大部分,绪论,正文和结语,正文分为三章,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典型案例的案情介绍及案件争议焦点的分析。其中,笔者对三个案例的案情进行了简单介绍,通过梳理案情,厘清两级法院的裁判要点:食用调和油中未对橄榄油的含量在标签中进行标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正能康紫玛咖酒中添加西洋参成分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添加玛咖成分,但未在标签上注明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是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及生产许可证号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由此,引出该案例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即食品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二个焦点问题是经营者是否“明知”食品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个案例中法院从实质上或形式上判断,分别做出了不同的结论;第三个争议焦点,标签瑕疵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及造成消费者误导,在这一部分,笔者对法院的说理也进行了归纳。第二章,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及司法实践办法。该章内容中,笔者针对第一章中总结出的三个争议焦点做了较为详细、深入的法理分析,对“食品安全标准”的法律规定、司法审查方式和认定原则进行了阐释;分析总结了经营者主观状态是否“明知”的认定办法;本章第三部分,针对标签瑕疵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及造成消费者误导,笔者分析了实务做法,也提出了自己的想法。第三章,案例研究结论和启示。笔者通过对前文焦点问题的法理分析和实务认定办法的研究分析,得出案例结论并总结了三点启示:明确食品安全标准的审查标准;明确经营者“明知”的认定标准;将重大过失行为纳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调整范围;明确食品标签瑕疵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和造成消费者误导的认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