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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法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构成了一个矛盾统一体。在这个矛盾统一体中,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对立是说二者有各自的特性,有各自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一套规律;统一是说两者存在的一些相依相存的因素,这些因素导致了二者的共存的可能性。这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导致了二者的斗争与融合相交替的内在互动运动规律。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法律文化的总体精神和总体样式的内因。构成礼与法矛盾运动的外因是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及文化因素等。这些因素的总和,构成了礼法矛盾运动的外因,对其运动发展方向、样式和精神特征起到了引导、驱动或阻止的作用。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及演变的过程,在这种过程中,它们遵循着某些内在的逻辑。法律文化的演进也逃不过这种逻辑的圈子。首先,作为规范秩序的礼与法共同构成了对立统一的矛盾,二者的斗争与融合形成了法律文化运动的内在逻辑;其次,二者的关系受经济、文化、政治和社会等外在因素的影响,从而制约着礼法矛盾运动的发展方向;再次,礼法产生地的地理、气候及其早期文明的原型,几乎对法律文化的特征起了定性的作用,这好比基因对物种的意义。清末礼法之争是发生在清末新政修律中(1901-1912)的历史事件。争论的双方是以沈家本、杨度为代表的法治派和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清末礼法之争表面看来是一场简单的政治争论,但实质上,它是自明中叶以来中西文化冲突的延续。明清之际的启蒙思潮和晚清的今文经学的兴起,构成了这场争论的思想文化背景,为国内接受西方现代政治法律文化奠定了智识和精神基础。在清末修律过程中,围绕修律的指导原则,保守派和激进派产生了严重的意见分歧。保守派主张“中体西用”,不能去除三纲五常的最高法律原则,坚持礼、法不分;而激进派则主张以国家主义代替旧律的家族主义原则,坚决去除三纲五常对新律的最高指导原则的地位,主张礼、法分离。作为一场特定的历史事件,清末礼法之争随着清朝的灭亡而结束了,但<WP=4>它的历史意义和价值,是永远值得我们去探讨、分析和借鉴的。在清末礼法之争中,沈家本的人格平等观与杨度的国家主义立场的提出,在中国法律文化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表明,中国法律的形式平等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这是继先秦儒法之争后法对礼的再一次胜利。结合中国文化背景进一步思考,透过历史上的一些典型的事件,可以让我们清晰的看到,历史上的礼与法之间的关系,及二者所构成的体系与外部经济、政治、社会及文化所构成的外部条件的互动,这种关系和互动,决定了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律文化的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