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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处于身心正在发育的特殊阶段,他们的权益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予以特别的保护。对未成年人实行刑事法律上的特别保护是对未成年人实行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对于刑事法律规范的理解需要一个过程,他们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与犯罪有关的行为能力,失足未成年的不良行为能够得到矫正,这是我们对未成年实行刑事法律保护的生理学和社会学基础。长期以来,国际社会致力于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将其作为世界人权保护的一项重要的内容。而对未成年人予以刑事法律上的特别保护,又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古代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基于封建伦理道德的内在要求,与古代礼刑合一的法制思想一致。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事关国家的前途和民族兴衰,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保护的立法工作。刑事责任年龄是刑事实体法对未成年人实施刑事法律保护的基本屏障。但是,我国现行刑法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表达上存在逻辑问题,容易引起误解,建议完善刑事实体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修改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死刑豁免制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人道主义关怀,我们应当予以坚持。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对未成年人实行死刑的豁免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给予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从轻与减免的优待,以及对几种特殊情形下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的行为予以有条件的刑事责任豁免。对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中予以优待的制度,主要体现在司法解释中。而司法解释的阶位低于法律。要从立法上确立对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中予以优待的制度,建议在刑法修改时增加相应的规定,或者在制定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及刑事诉讼单行法律中予以规定。刑事实体法中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处罚制度,体现了刑法在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制定了严格的定罪和量刑的标准,形成了一系列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有待整理、充实和完善,以期形成相互联系的严谨的、科学的体系。刑事程序法中对未成年刑事诉讼过程采取保护性措施制度,与刑事实体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专门的章节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问题,只是在有关章节中,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的零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有关司法解释进行了补充,公安机关也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我们应当建立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未成年人强制措施豁免制度;建立和完善羁押中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赋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指定辩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专门机关办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全面审查制度;坚持不公开审理制度;完善和保障迅速处理制度;完善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刑罚制度。加强刑事实体立法,强化对未成年的刑事责任豁免,同时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活动;刑事程序立法上,加强对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保护,以及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施以爱护,应当成为我们未来立法的价值目标和司法实践的准则。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加完善的刑事法律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