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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又称反垄断法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整个反垄断制度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表面看来,该项制度违背反垄断法“公平竞争”的立法宗旨。但从实质而言,其维护的是社会整体效率、公平、自由和公共利益,补充修正着反垄断制度本身之不足,完全符合经济立法的整体理念和原则,更符合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价值追求。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对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的完善,显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对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进行系统论述和探讨,以履行作为一名法律人应尽的义务。第一章是对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概述。本章主要阐述了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基本含义、立法意义以及价值选择。在对基本含义的阐述中,笔者创新性的运用“垄断”概念,引出“反垄断法豁免”概念,并分析了豁免制度“形式违法性”和“结果合法性”的特殊本质。在对立法意义的阐述中,笔者为反垄断豁免制度探寻出存在的合理性,即补充并修正反垄断制度,共同实现经济法律目标。这也是深入探讨该项制度的前提。在对价值选择的阐述中,笔者总结各方之言,系统提出建立在社会整体需求基础上的效率、公平、自由和公共利益,从而展现出该项制度从社会大局出发,满足社会整体需求的特殊属性。第二章是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设计模式。本章在比较分析事先豁免和事后豁免两种模式优、缺点基础上,总结得出各国普遍采用的事先核准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模式的合理之处,以作为我国立法选择之借鉴。第三章是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基本内容。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虽然是一个变化的范畴,但由于其具有普遍性、不确定性以及相对性三大特性,保证了该项制度的发展和权威。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涉及范围较为广泛,大致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农业、银行保险业等特殊行业,工会组织、自由职业者等特定主体,对外贸易、中小企业等特殊行为,以及涉及知识产权等问题的特殊领域。另外,笔者引入部门豁免和行为豁免的分类方法,提出摒弃部门豁免,适用行为豁免的制度选择方向。第四章是反垄断法适用豁免制度适用程序。首先,笔者阐述了适用该项制度的确认原则,即世界通用的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并说明后者更具实际意义的原因。其次,笔者通过比较分析美国、德国等先进立法国家的制度设计,阐述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中的主要公权力主体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最后,笔者重点总结阐述了适用豁免制度的具体程序。这也是研究任何一项制度所必不可少的方法。第五章是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综述及完善。虽然我国在反垄断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突破性成果,但仍有很多问题有待完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更是如此。笔者总结了该项制度建立以来,我国取得的诸多成果,并同时指出各宗不足,同时提出解决之策。此处笔者创新性采取逻辑分析方法,对问题所在、形成原因和改进方法进行分析阐述,使得论述更具条理和说服力。但深知由于大胆抒发己见,难免存在幼稚之处,仅希望引起更多关注,以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