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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历经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新自然法四个阶段,一以贯之的是对权利的尊重和对正义的追求。作为西方法治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性要素,自然法成为反对专制和保障人权的理论武器,推动了西方现代法治化进程。更为重要的是,它已深深渗透其民众心灵,成为一种稳定的法律意识,是西方法治的有力支撑。虽然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无论在立法、行政还是司法上存在种种问题,自然法的缺位即是其中一个根本原因。本文从西方自然法的历史沿革、自然法与西方法治的关系以及中国法治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入手,论述自然法缺失产生的影响以及自然法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可能贡献。 本文分为引言、自然法与西方法治、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自然法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可能贡献和结语六部分。引言部分交代了提出该问题的原因和背景,即虽然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多年,然而现状依然差强人意,让人心头总是感觉有点味道不正、若有所失。正文的第一部分,简要阐述了自然法的历史沿革以及自然法与西方法治的关系,提出了自然法对于西方法治发展的六项贡献。正文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分别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方面论述了中国法治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与自然法思想的缺失有很大的关系。正文的第四部分,就自然法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可能贡献提出几点思考:树立和强化权利意识,切实保障人权;彻底摒弃法律工具主义,加强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以权利为本位,促进良法之治;加大对行政执法中行政主体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力度,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在司法过程中,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并重,突出法官在实现实质正义中的作用。文章的结语部分指出中国的法治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的创制和细枝末节的修补,甚至制度的完善。制度不是万能的,一种完善的制度背后,必然需要某种特定的价值理念的支持,要存在适合这种制度生长的土壤,要靠正义感、道德感、法治意识较强的人来维护。牢固树立权利意识,追求社会正义,促进良法之治,恰恰是自然法可以有所作为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