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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成年智障男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成年智障男性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和监护人的监护权,违反了人身不可买卖性的原则,对成年智障男性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只有拐卖妇女、儿童才构成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拐卖妇女、儿童以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无法准确定性打击。立法的空白形成了公民人权保障的空白,导致了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现实冲突与矛盾,使刑法作为“善良公民的大宪章”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本文主要以近年来媒体报道的拐卖成年智障男性案件为引子,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籍犯罪分子利用成年智障男性实施的性质特别严重的“杀人骗赔”、拐卖成年智障男性具体案例和相关统计数据为研究对象,指出刑法对拐卖成年智障男性行为定性和打击的尴尬境地,运用价值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等方法,从刑法功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与刑法违法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及其解决原理等角度详细阐述对拐卖成年智障男性行为立法打击的必要性,对我国有关打击人口犯罪的立法、制度变迁情况进行梳理,与国际及国外相关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和借鉴,按照立法关于罪名逻辑编排的包容模式的要求,对我国打击人口犯罪的立法进行具体构想,以期完善对公民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人权的刑法保护体系。全文共分五个部分,正文约21000余字。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近年来拐卖成年智障男性的现状和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拐卖成年智障男性的典型案件和相关统计数据为研究依据,指出拐卖成年智障男性行为在法律处遇中的困境;第三部分对本文的相关概念从刑法学意义上进行辨析,通过对刑法功能和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现实存在矛盾的理论探究,指出运用刑法保障被拐卖智障男性人身权益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对我国打击人口犯罪的立法变迁情况进行梳理,将我国现行打击人口犯罪立法与国际打击人口犯罪立法进行比较研究;第五部分对刑事立法中的罪名逻辑编排模式进行比较、论理和抉择,并运用包容式罪名逻辑编排模式对我国拐卖人口罪进行立法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