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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地方立法主体在地方立法(立、改、废)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汇集民意,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而通过各种途径吸收公众特别是利益关系主体参与其中、并以某种方式施加影响的一种活动。地方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公众参与在地方立法中的具体体现,其有利于提高地方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以及可行性。因而,各地立法主体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和开拓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以吸纳尽可能多的公众参与到地方立法中来,发挥群策群力,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但是,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还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应有作用的发挥,主要包括:一是公众参与的意识不足,即公众普遍缺乏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公众参与的能力不足,即公众普遍缺乏立法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参与立法的实践能力;三是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不足,即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缺乏坚实的制度保障,一些重要的公众参与制度没有建立健全,制度化严重不足;四是公众参与的实效性不足,即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全面性和代表性得不到充分保证,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效果不佳。因此,针对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应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具体包括:一要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即要通过建立奖励机制等办法,有效调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及通过宣传教育、保障参与时间等途径,有效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二要提高公众参与能力,即要通过培训教育、立法实践等途径,有效提升公众立法方面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以及参与立法实践能力;三要建立健全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相关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地方立法信息公开制度、地方立法中专家和社会组织协助制度、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程序机制、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反馈机制、地方立法后评估中公众参与机制等途径,为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四要提高公众参与的实效性,即要通过保证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意见的全面性和代表性等途径,切实保证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