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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著作权的发展历史,著作权从一开始就是技术之子,是在技术的冲击下产生的,而每一次的技术进步与突破都会给著作权制度带来新的挑战。人工智能概念的提出已经有半个多世纪了,但是由于技术发展的进程相对缓慢,一直到最近几年该技术对著作权的冲击才逐渐浮出水面。面对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著作权制度面临新一轮人工智能技术进步的冲击,著作权法需要对这种来自新技术的冲击作出回应。因此,有必要先从认识人工智能技术本身着手,来对技术带来的挑战进行回应做铺垫。对技术的发展历程及基本原则进行探析,进而分析人工智能技术与著作权法相关的领域,主要反映在人工智能的“创作物”中。在这些创作过程中,人工智能取代了原本应当属于人类在创作过程中的作用。人工智能自主创作,将人类排除在外,那么与作品表现形式相似的成果能属于作品吗?若要解决此疑惑,则需要对著作权的基本理论进行探析。从著作权发展过程来看虽然作品概念中的作者的人格要素正在弱化,但是在当前理论下,作品概念与人类作者或多或少存在着某种联系,这是无法摆脱的现实。基于此人工智能“创作物”不具有可版权性,无法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无法获得著作权法框架中著作权的保护。但是由于人工智能“创作物”凝结了投资者的利益,对其实施保护也有利于促进文化、艺术与科学的繁荣与进步。因此有必要对其实施法律保护。通过分析邻接权的产生原因,再类比邻接权主要保护投资和非智力成果,将人工智能“创作物”采取邻接权模式保护具有合理性。并且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相应权利应当归属于其投资者。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也有时间限制,建议采用10年期限,此外权利的实施也要受到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