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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合同最重要的价值,合同也是私法自治的体现,而无效合同正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对当事人意思自由进行的一种干涉。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中,培养我国公民的市民社会观念非常重要,这将导向公民在民事领域依照自己的意思决定自己的事务,而排斥来自国家的计划管理和强制干涉。但是个人的自由价值和整个社会的公平价值是存在冲突的,且自由绝非合同的唯一价值,此外合同还有公共利益等价值,因此,国家只能在必要的时候用无效合同制度对公民的自由进行限制,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是本文的关键点所在,这将在这篇论文的第一、二部分进行阐述。从司法实践上看,无效合同的认定与经济活动的发展息息相关。我国《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由于概念不清晰,范围过大,法条之间重复等问题对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造成阻碍。在本文的第三部分,对现行无效合同制度的缺陷进行的分析并重新对“国家利益”、“效力性强制规范”以及“公序良俗”等概念进行了认定。结合上述理论和司法实践,在本文的第四部分,对无效合同条款给出立法建议,主要包括:删除《合同法》前3款,将第4款改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将第5款改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另外再加上“无相应民事权利能力机关事业法人、国家特许授权经营的企业法人订立的合同无效”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