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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制度是衡量一国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宪法监督实施的核心意义在于限制权力,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从我国《宪法》规定来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似乎表明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宪法监督机制。但从82年《宪法》至今却几乎没有产生过任何宪法监督案件,这不得不说明现有的监督制度并不适合中国宪法的实用性、权威性。本文就从我国现有宪法监督体制入手,分四个部分来探究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设置问题。本文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如今的宪法监督主体。首先指出了现有《宪法》对于监督主体的规定所产生的两个争议:全国人大有否宪法解释权;法律是否该纳入宪法的监督对象。表明如今的规定在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上都有欠考虑之处。其次阐述了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所蕴含的张力关系,得出宪法监督与宪法解释的紧密关系的观点。最后分析了现今宪法监督制度的困境,从提起主体、权力机关的职权、宪法解释与立宪关系三方面进行了阐述。本文第二部分探究了司法机关如果作为宪法监督主体的利弊。司法机关的社会基础性与独立公正性是其作为监督主体的天然优势。但是司法机关也有自身的困境,本文从宪法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普遍性问题和司法机关的从属地位来阐述这种困境。第三部分是论文的核心与创新点,阐述了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构对于中国具有合理性。笔者从抽象逻辑上提出“立宪人大”概念,通过对一元与二元主义政治原理的比较、区别对待“立宪人大”与“立法人大”等方面论述,突出“立宪人大”概念的重要意义。而设置宪法监督委员会正能体现这一意义,其在抽象逻辑上与“立宪人大”是同一层级,同时宪法监督权与解释权专属于该委员会。文章从国家机构体系、法治活力等角度论证了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宪法监督主体的合理性。为进一步细化宪法监督委员会的设置,第四部分探究了委员会的人员制度、委员会的监督对象、委员会的监督程序三方面事项。首先探讨了委员会人员产生与组成、责任制度和评判原则。其次研究了监督对象问题。最后从触发程序、评判程序、评判结果处理三方面分析了宪法监督的程序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