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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地方政府跨区域合作以及法律制度趋向完善的内外作用力下,行政协议制度出现了,并已成为实现合作和解决争端的最为重要的区域法治协调机制之一。然而,对行政协议这一新的现象,理论界尚缺乏应对。因此,行政协议制度的建构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该类协议的法律性质不明确,行政协议内容形式不完善,行政协议的效力不明确等。学者大多从经济学角度、管理学、公共行政等角度分析,鲜有从行政法这一层面上研究。本文之研究通过实证的方式研究了我国目前长江三角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协议制度的状况,并采用比较分析法,分析借鉴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