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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实施,盗窃罪相关立法规定也随之产生了新的变化,尤其是盗窃罪定罪模式立法规定的改变,对于盗窃罪的刑事司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修正后的盗窃罪新增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单独的入罪行为,并保留了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的立法规定,使得数额较大和三种新增行为方式相互独立、相互并列。三种新增行为方式和数额较大的并列,使修订后的盗窃罪定罪模式采用单一模式和双重模式并存的混合模式作为定罪标准,这就和传统的盗窃罪刑法理论发生冲突,产生了诸如单一定罪模式和双重定罪模式的交叉选择、盗窃罪和治安管理处罚盗窃行为如何有效衔接等等一系列问题。而在司法实践中,最新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未全部明确解释现存问题,致使盗窃罪犯罪圈的无限扩张,刑事司法权的过度发动。所以,现行盗窃罪的立法中存在不合理的规定,并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消极影响。为了有效抑制盗窃罪犯罪圈的无限扩张,本文从立法角度出发,分析现行盗窃罪定罪模式的类型,找出立法规定中的冲突和矛盾予以修正,解决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不合理衔接,促进刑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性发展和完善。本文的研究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阐述的是盗窃罪的立法沿革及定罪模式的变化。盗窃罪定罪模式和盗窃罪的立法发展是紧密相关的,我国盗窃罪立法发展主要是四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体现为不同的特点。由于盗窃罪的立法规定不同,也就导致了盗窃罪定罪模式的变化,而定罪模式的变化又会产生盗窃罪概念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本章的最后,通过对盗窃罪立法规定的归纳总结,找到其中盗窃罪定罪模式的变化轨迹。第二章主要阐述的是盗窃罪定罪模式的类型及分析不同类型下盗窃罪的定罪模式的特点。由于我国盗窃罪的定罪模式具有特殊性,是由单一模式和双重模式两种模式结合而成,属于混合模式。笔者将我国现行的混合定罪模式进行梳理归纳,形成一个清晰的类型对比,找出属于我国盗窃罪定罪模式的特色。第三章主要论述的是盗窃罪定罪模式的方式之一,即行为定罪方式。这种定罪方式主要是针对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新型盗窃行为。由于此三种犯罪行为在司法中的现状不容乐观,有必要将其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中来。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对于三种新型行为的行为属性做了定性分析,认定三种新型行为属于结果犯的犯罪形态。其次,由于三种新增行为入罪不久,前司法适用现状混乱,故需要逐一对三种新增行为进行学理解读,为司法实践提供合理的依据。并对于三种新增行为中一些司法认定中的难题进行分析,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盗窃罪的定罪模式之二,通过数额因素进行定罪。立法定性又定量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特色.同时,过分依赖数额因素也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本章中,笔者一方面肯定了数额因素对于定罪量刑的积极影响,为数额在定罪模式中找到了合理的位置,重申了数额立法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对数额立法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多次盗窃的数额问进行分析,并讨论了数额定罪模式中的疑难问题。第五章是本文的重要章节。首先,通过上述对于盗窃罪定罪模式的分析,反思我国现行盗窃罪定罪模式中的问题,对单一定罪模式引入我国提出质疑。通过对混合定罪模式下的双重定罪模式的合理性论争重申双重定罪模式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存在价值。其次,修正盗窃罪定罪模式,在混合模式下建立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双重定罪模式。最后,由立法出发,又回到立法。展望盗窃罪定罪模式的立法走向,提出盗窃罪立法发展方向必须和刑法理念和政策、刑法体系性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