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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出台后,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从立法角度进行了统一。然而有一类行政强制措施在日常执法中有着较为广泛的应用,却在理论研究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法律规制也不够明确。这类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在必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生命健康权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本文将其定义为保护性约束措施。保护性约束措施兼具授益性与负担性,通过强制手段来实现保护目的。目前学界对于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研究不够系统和深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实体条件不明确、操作程序不清晰、救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对该制度进行研究,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本文第一部分为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概念界定,主要研究其定义、性质、构成要素,并且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第二部分探讨了如何从人权保障理论和法律父爱主义的角度证成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合理性,进而化解保护性约束措施内部存在的悖论,随后提出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有一定的限度。第三部分主要是对于德国、日本、台湾地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制度的研究,并且经过与我国制度的对比得出域外制度对于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关注了我国保护性约束措施制度的现状,据此分析其在实体规定、程序规定以及救济制度中存在的缺陷。第五部分是我国保护性约束措施制度的构建,依据前文中对域外制度和本国制度的研究,针对如何完善我国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